全國查包養價錢首例“個人工作閉店人”承當平易近事賠還償付案解密_中國網

幫商家卷款跑路,“職業閉店人”被判賠償

全國首例“職業閉店人”承擔平易近事賠償案解密

國家市場監督治理總局出臺的《公司登記治理實施辦法》于本年2月10日起實施,相關條款直指“職業閉店”亂象。

近年來,在休閑健身、教導培訓等領域,部門商家應用預付式消費機制欺詐、卷款跑路的情況屢見不鮮,此中不少存在“職業閉店人”的身影——他們“幫助”經營不善的機構計劃好關店、跑路方式,并接辦處理后續維權問題,誘導消費者接收不公正計劃。

亂象若何整治?北京市豐臺區國民法院積極作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全國首例認定“職業閉店人”須承擔平易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之后對該亂象深刻剖析并構成調研信息,推動北京市開展預付式經營企業閉店逃債專項風險防范處置行動。

近日,該案進圍“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年夜案件”評選。

圍繞“職業閉店人”案件審判碰到的焦點難點問題、社會管理後果等,《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本案主審法官。

店家跑路更換法人

“翻開檀卷,我就意識到這是一路涉預付費領域的新型案件。但萬變不離其宗,商家就是為了以閉店的情勢迴避義務,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且讓追責和維權變得更為艱難。”本案主審法官李強告訴記者,受理此案后,他及時與當事人獲得聯系,清楚詳情。

“我是這家瑜伽店的老顧客了,先后屢次充值購課,花費達數萬元。”該案被告王某說,2023年10月的一天,她突然發現無法在小法式上約課,聯系客服也無人回復,趕到店面一看,居然年夜門緊閉。

“必定是跑路了,我卡上還有8000多元未消費。”王某看到此景后,第一時間聯系了這家包養瑜伽店的其他會員,得知這家店鋪在半個月前就已經閉店,閉店前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也進行了變更。

王某查詢發現,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確實發生了變更,原所屬公司在半個月前就已經注銷,其他會員還把變更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的微信伴侶圈展現給她看。

薛某的伴侶圈多條信息顯示:“逝世客激活做業績,想一起配合的老板私聊我,讓你店里的逝世客到店消費”“高價收購美容、美發、養生會員(因為某種緣由您的店不經營了,我們可以幫助您耗費負債),全北京都可以”……

王某意識到,本身碰到所謂的“職業閉店人”了。

憤憤難平的她將接盤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起訴至豐臺法院,請求賠償本身會員卡中未消費的金額。

清楚基礎案情后,李強通過查閱訴狀、證據、調查清楚等多種方法查明,涉案公司原法包養定代表人及獨一股東為劉某。2023年9月13日,劉某與薛某簽訂《轉讓協議》,將公司100%股權轉讓給薛某。同年9月14日,經變更,薛某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獨一股東,月底該公司申請注銷。

注銷資料中的《清理報告》顯示:“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與此同時,薛某在申請公司注銷時簽署承諾書,承諾對所提交的申請資料負責,保證所提交資料和填報信息的真實、符合法規、有用、完全和分歧。

庭審中,薛某當庭表現,該瑜伽店會員年夜約200人,還有40萬元擺佈的金額未耗費,其把會員轉給了別的一家美發店,并承認注銷公司時未成立清理組,其亦知曉若存在虛假清理情況注銷公司,股東需求承擔責任。王某則表現,其報名的是瑜伽班,分歧意往美發店消費。

責有所循據法而定

“該案的爭議焦點重要有兩個方面包養,一是薛某的成分認定,二是薛某行為的認定以及應承擔何種責任。”李強說,薛某已當庭自認收購經營不善公司業務并收取服務價格的行為,法院是以對其成分為“職業閉店人”進行了認定。

關于薛某的上述行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北京某公司在市場監管局的注銷資料,薛某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獨一股東后,短期內提交了虛假的債權債務已所有的清算完畢的《清理報告》,屬于以虛假的清理報告騙取登記機關注銷公司,在有大批會員債權未耗費的情況下,幫助經營者迴避債務的行為。

“若何適用法條,是該案裁判公平與否的焦點,也是此類新案、首案的審判難點。”李強說,當時并沒有專門針對“職業閉店人”的法規條款,但其行為本質并不符合法令律盲區,可通過我國平易近法典和公司法等法令進行約束。

記者留意到,對于薛某行為的違法性,法院在判決書中進行了釋明: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告訴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通知佈告”;根據《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無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把持人在公司閉幕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天然成損掉,或許未經依法清理,以虛假的清理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通過釋法不難看出,薛某作為公司獨一股東,以虛假《清理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注銷登記的行為,導致王某無法在符合法規的清理法式中申報債權,致其債權無法受償,故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平易近事賠償責任。”李強說,基于上述剖析,法院判決薛某退還王某所辦理會員卡中剩余金額8260元。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適用小額訴訟法式審理,一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即發生法令效率,且根據北京市高級國民法院發布的相關便平易近利平易近舉措,王某僅付出了10元訴訟費,在兩個月內即完成了本次司法維權。

收到薛某付出的相關退款后,王某對法官說:“法院高效維護了我的權益,非常感謝法院的任務。”

以案促治晉陞效能

一紙判決作出后,豐臺法院對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相關亂象進行了調研剖析。法院發現,近年來,預付費店鋪跑路的背后,有不少跟薛某一樣的“職業閉店人”在推波助瀾。

李強告訴記者,有的“職業閉店人”專門幫商家策劃跑路,在商家面臨關閉或許經營不善時參與,采取轉移資產、更改經營主體等涉嫌違法的戰略,防止商家承擔法令責任并從中取利,具有職業化、隱蔽性的特點。“職業閉店人”接辦跑路店鋪,又巧揚名目將會員轉到其他不相關店鋪,實現所謂的“逝世客激活”。此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符合法規權益,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次序。

豐臺法院審管辦(研討室)主任王靜說,本案從“職業閉店人”幫助經營者迴避債務的角度,判令其承擔平易近事賠償責任,對此類幫助經營者迴避債務的行為給予法令上的否認性評價。

與此同時,該案審理充足發揮司法裁判評價、指引、示范、教導效能感化,告誡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遵紀遵法、誠實取信、公正競爭,也為打擊“職業閉店人”違法違規操縱、優化營商環境等供給了可供借鑒的思緒和標的目的。

判后,豐臺法院通過司法建議促推市場監督治理部門加強對預付式消費類公司注銷登記時的審查,并樹立起預付式消費領域司法與行政聯動機制,獲得了傑出的社會後果和法令後果。法官受邀參加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召開的“職業閉店操縱”座談會時,就“職業閉店”法令規制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個步驟貢獻司法聰明。

“本案裁判不僅對當事人提出的平易近事退費訴求進行了回應,事實上,‘職業閉店人’能夠包養網承擔的法令責任并非限于此。”李強說,“職業閉店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其后續能夠遭到相應的掉信懲戒,假如用虛假資料騙取行政機關變更登記等,恐將面臨行政處罰,若是構成抽逃出資或許合同詐騙,還有涉嫌刑事犯法的能夠。

李強提醒,消費者對預付式消費要進步警戒,假如發現有店鋪惡意收取預付費后跑路,要及時固定證據,向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幫助。同時,原股東與“職業閉店人”惡意通同迴避債務的,也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消費者有權選擇分別或許一并起訴原股東和“職業閉店人”。

判詞摘錄

本案中,薛某作為公司獨一股東,在明知有大批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理的情況下,仍作出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的《清理報告》,又作出股東決定批準《清理報告》內容,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理,以虛假的《清理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注銷登記的行為。該行為導致王某無法在符合法規的清理法式中申報債權,導致其債權無法受償。薛某在注銷公司時,亦作出《承諾書》,承諾提交資料真實性,故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需求進一個步驟說明的是,薛某在接辦公司后短期內以虛假的《清理報告》注銷公司,有違誠實信譽原則。其對經營包養不善公司進行所謂的“耗費負債”行為,亦應遭到法令的否認性評價。

向預付費卷款新套路亮劍

□ 佘倩影

全國首例判決“職業閉店人”承擔平易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不僅在實踐層面彰顯了法令權威,更具有主要的案例示范意義。

一方面,“職業閉店人”的行為既觸及平易近事賠償責任,也能夠因虛假登記、詐騙等違法行為而承擔行政責任,還能夠構成詐騙罪、虛假破產罪、妨礙清理罪等。該案判決明確了“職業閉店人”以虛假資料注銷公司行為的平易近事責任歸責思緒,為司法機關處理同類案件供給了指引。

另一方面,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深刻調查“職業閉店人”的違法行為,詳細剖析其行為性質及社會迫害性,展現結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平性和準確性。案件從“職業閉店人”提交虛假清理報告騙取登記機關注銷公司的角度切進,對以“耗費負債”之名行“筑臺避債”之實的“職業閉店”行為予以否認性評價,既是對當前問題的及時回應,也向全社會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對于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新型套路,法令將予以嚴厲打擊,絕不遷就。

當前針對“職業閉店人”的法令規制,重要集中在公司登記治理、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監管等方面。隨著“放管服”辦法不斷落地,注銷法式不斷簡化,部門公司通過惡意注銷登記等方法規避債務或行政監管,給消費者、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好處帶來嚴重影響。

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實施的《公司登記治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針對虛假注銷登記迴避債務問題作出規定,有證據證明申請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注冊資本或許注銷公司等方法,惡意轉移財產、迴避債務或許規避行政處罰,能夠迫害社會公共好處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許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從而遏制企業“金蟬脫殼”逃債躲罰行為。

2024年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從設立“書面合同”、強化“按約實行”、明確“事中告訴”等多方面強化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的義務,下降因信息不對稱形成的消費者權益受損。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0月,北京市市場監督治理局與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聯合通報了全國首例打擊“職業閉店人”的案件,為全國執法部門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供給了寶貴的經驗和示范感化。

密集出臺的法規政策以及典範案例的判決與宣傳,釋放出我國從法令實施的全環節遏制預付式消費領域亂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符合法規權益的決心。

從長遠來看,可通過多維管理辦法進一個步驟遏制“職業閉店”違法行為:

加強事前監管。強化企業注銷流程審查,避免逃逸式注銷,也可考慮樹立統一的預付資金監管平臺,通過專款治理實現資金的實時監控和追溯,避免資金被調用或轉移。

樹立協同管理機制。加強市場監管、公安、法院、稅務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及時通報案件線索、查處情況等。針對跨區域的“職業閉店人”行為,樹立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構成協力打擊“職業閉店”行為。

進一個步驟優化市場環境,營造誠信經營環境。一方面加年夜對小微企業的攙扶力度,通過金融支撐、稅收優惠、企業服務等惠企政策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減少因資金鏈斷裂而采取“職業閉店”行為的能夠性;另一方面鼓勵消費者、媒體、行業協會等社會氣力參與監督,構成多方共治格式,引導企業誠信經營,營造公正、通明、安康的預付費市場環境。

(作者系北京工商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經濟法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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